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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烏魯木齊市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2025-05-18 07:38:18 科技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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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魯木齊市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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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魯木齊市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烏魯木齊市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1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計劃體系

        第三章立項與組織

        第四章實施與管理

        第五章驗收及成果總結

        第六章經費管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烏魯木齊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提高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效率,發(fā)揮科技支撐引領作用,促進產業(yè)轉型升級、推動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建設國家創(chuàng)新型城市,根據國家、自治區(qū)和我市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烏魯木齊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以市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調控、引導,由市科學技術局制訂并在一定時期內組織實施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成果轉化及相關科技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由市科技局批準立項并由市財政科技經費資助的項目及專項。

        第四條計劃項目按照“競爭、公開、擇優(yōu)、問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一)確立市場導向。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強化計劃項目的目標管理,健全技術創(chuàng)新市場導向機制,發(fā)揮市場對技術研發(fā)方向、路線選擇、要素價格、各類創(chuàng)新要素配置的導向作用。

        (二)突出主體目標和成果運用。以科技成果解決實際問題和創(chuàng)新人才培養(yǎng)為導向,面向市屬重大戰(zhàn)略和各行業(yè)實際需求,堅持自主創(chuàng)新,優(yōu)化資源配置,競爭擇優(yōu)支持,強化目標管理。

        (三)明確權責關系。堅持政府決策與專家咨詢相結合,實行分級管理責任人制度和項目專員管理負責制,強化項目組織實施的過程管理。

        (四)強化統(tǒng)籌協(xié)調。加強與國家、自治區(qū)重點項目的銜接,共同支持重大科研任務,充分發(fā)揮各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人才團隊、重大創(chuàng)新基地等產業(yè)資源的對接新機制。

        (五)加強評估監(jiān)督。以項目專員為責任主體,對各領域計劃管理實行整體評價與效能評估制,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動態(tài)調整的重要依據。加強對計劃參與主體的監(jiān)督,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條建立項目應急反應、招投標及綠色通道機制。以市場技術需求為導向,對涉及全市經濟與社會發(fā)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市科技局可組織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頂層設計,直接論證立項,組織實施。對于目標任務明確、申報單位優(yōu)勢明顯的項目,可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對重大科技難題或共性技術問題,可采取招投標方式征集確定承擔單位。

        第二章計劃體系

        第六條根據國家、自治區(qū)及市科技發(fā)展戰(zhàn)略、科技發(fā)展規(guī)劃,結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對科技的現(xiàn)實需求,建立科學合理的計劃體系。

        科技計劃體系由“四項重點戰(zhàn)略工程”和“一項引導計劃”組成(4+1模式),并下設若干二級計劃(專項)!八捻椫攸c戰(zhàn)略工程”即:創(chuàng)新型烏魯木齊戰(zhàn)略工程、創(chuàng)新主體培育工程、基礎條件平臺與創(chuàng)新能力建設工程、產業(yè)創(chuàng)新引領工程等組成。“一項引導計劃”即:創(chuàng)新人才引導計劃。

        第七條各類計劃應當具有相對的穩(wěn)定性,計劃的增加、撤銷、更名或其宗旨、目標任務的重大調整由市科技局審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創(chuàng)新型烏魯木齊戰(zhàn)略工程”,是指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經濟社會發(fā)展總體目標,圍繞全市性重點工程、重大部署組織實施的重點科技項目,以解決我市重點領域技術瓶頸為目標,以突破重點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和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為重點,開展重大技術攻關和關鍵技術的研發(fā)與應用。

        第九條“創(chuàng)新主體培育工程”,是指以提高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為目標,構建以企業(yè)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chuàng)新體系,重點推進企業(yè)主導產業(yè)技術研發(fā)創(chuàng)新的機制建設,主要支持企業(yè)成為技術創(chuàng)新決策主體、科研組織主體、科研成果轉化主體、研發(fā)投入主體。

        “創(chuàng)新主體培育工程”由科技型中小微企業(yè)培育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基金、創(chuàng)新型(試點)企業(yè)培育計劃、高新技術企業(yè)培育及獎勵計劃、科技小巨人培育計劃等五個主體計劃組成。

        第十條“基礎條件平臺與創(chuàng)新能力建設工程”,是指以推進資源共享,在政府、企業(yè)、科研、金融、中介等創(chuàng)新主體間建立起緊密的合作網絡,構建具有地域特色和優(yōu)勢的區(qū)域創(chuàng)新體系。

        “基礎條件平臺與創(chuàng)新能力建設工程”由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計劃、科技企業(yè)孵化器建設計劃、技術創(chuàng)新公共服務平臺計劃、科技融合與合作交流計劃(科技金融結合項目、文化與科技融合項目、科技交流與合作項目)、知識產權戰(zhàn)略實施計劃等五個主體計劃組成。

        第十一條“產業(yè)創(chuàng)新引領工程”,是指以成果應用為導向,以培育壯大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促進傳統(tǒng)產業(yè)升級、改善民生為主要目標,重點支持以企業(yè)為主體、產學研結合的關鍵共性技術、產品、標準的研究開發(fā)與應用示范。

        “產業(yè)創(chuàng)新引領工程”由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支撐計劃、傳統(tǒng)產業(yè)改造提升計劃、現(xiàn)代服務業(yè)促進計劃、科技民生與人口健康計劃、現(xiàn)代農業(yè)促進計劃等五個主體計劃組成。

        第十二條“創(chuàng)新人才引導計劃”,是以能力和業(yè)績?yōu)閷,以培養(yǎng)、引進和用好創(chuàng)新型科技人才為核心,創(chuàng)新人才培養(yǎng)引導機制,營造人才成長良好環(huán)境,造就結構合理、素質優(yōu)良的創(chuàng)新型科技人才隊伍,為創(chuàng)新型城市建設提供強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創(chuàng)新人才引導計劃”由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引導計劃、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團隊培育計劃、科技人才專項(人才工程專項、青年科技明星專項等)三個主體計劃組成。

        第三章立項與組織

        第十三條拓寬項目需求征集渠道,建立科學合理的項目發(fā)現(xiàn)機制和儲備制度。

        市科技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qū)中長期科技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的總體部署,按照科技計劃體系設置、各類計劃的定位及年度重點,圍繞《全國科技援疆規(guī)劃》、廳市會商議定書和市級科技規(guī)劃的內容和任務,結合我市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重點、科技資源優(yōu)勢以及特色優(yōu)勢產業(yè)發(fā)展狀況,積極開展調研、征集、篩選、儲備重點科技項目,建立項目儲備庫。

        第十四條項目立項一般經過建議征集、指南發(fā)布、項目申請、項目受理、項目初審、項目論證、現(xiàn)場核查和項目審定等步驟。

        第十五條建議征集。市科技局根據我市總體發(fā)展目標及戰(zhàn)略重點,采取定向申報和公開征集相結合的方式向全社會公開征集科技需求與項目建議,對征集的需求及項目建議進行建議初評擇優(yōu)入庫。建議征集不涉及具體項目承擔單位,并常年受理。

        定向申報是指市科技局結合全市經濟、社會和科技發(fā)展中的重大、關鍵需求和問題,通過調研、召開專家研討與座談會等方式,提出項目建議。并委托相關單位組織起草《烏魯木齊市科技計劃項目建議書》。

        公開征集是指市科技局通過發(fā)布《領域指南》,公開向全社會征集項目建議。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向市科技局提交《烏魯木齊市科技計劃項目建議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明等材料。

        第十六條指南發(fā)布。市科技局委托專家依據相關規(guī)劃和征集的重大需求提出計劃領域及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的建議。對于涉及國民經濟社會領域重點項目在每年年初發(fā)布項目指南。項目的申報采取公開征集、招標投標和定向征集等方式。

        重大項目逐步推行主動設計的形式,由市科技局結合市委、市政府年度經濟社會發(fā)展目標,通過主動征詢、招標投標、定向征集等方式確定。

        第十七條項目申請。申請項目單位應填寫《烏魯木齊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并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如單位資質證明、單位財務報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礎材料、合作協(xié)議等)。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為烏魯木齊地區(qū)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yè)單位等,區(qū)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yè)等可作為合作單位參與承擔項目。

        (二)項目承擔單位具有與項目實施相匹配的基礎條件,具有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項目組成員、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具有良好信譽。

        (三)項目申請單位應具備穩(wěn)定的研發(fā)投入機制和統(tǒng)計監(jiān)測制度。項目申請企業(yè)無自主研發(fā)活動的,所申請項目不予立項支持。

        (四)項目負責人為在職人員,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熟悉本領域國內外技術和市場動態(tài)及發(fā)展趨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xié)調能力。

        (五)符合市科技局對承擔單位的信用要求以及項目限項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條項目受理。由市科技局對申報的各類項目(包括專項)進行統(tǒng)一受理,項目受理包括資格審查、形式審查和技術審查,主要審核項目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是否具有申報資格、項目申請材料填寫是否符合要求;項目技術是否符合《指南》規(guī)定,是否屬于支持的范圍。

        第十九條項目初審。由受理處室以項目專員為責任主體,對申報的各類項目(包括專項)進行初審,擬定初審意見。

        由綜合計劃處對項目受理情況進行說明和報告;對通過資格、形式、技術審查和初審的項目,按照年度項目計劃體系,擬定分類意見及評審方案,報請局長辦公會研究。

        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擬受理項目、項目計劃體系安排及項目評審方案,對擬受理的重點項目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意見。

        第二十條項目論證。市科技局組織相關領域和行業(yè)的專家組成評審組,對項目按計劃類別分類進行集中評審。從項目的重要性、科學性和創(chuàng)新性、研究隊伍的水平、研究工作基礎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審,并提出立項建議。

        第二十一條現(xiàn)場核查。由各處室分管領導負責組織開展項目現(xiàn)場核查。核查重點為首次申報項目單位、信用登記相對較低單位、專家提出異議的單位,以及其他有必要進一步核查的單位。對現(xiàn)場核查中發(fā)現(xiàn)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該申報單位的申報項目予以“一票否決”。

        現(xiàn)場核查后,由各處室分管領導召集相關處室及計劃處等相關人員,按照項目評審意見、現(xiàn)場核查情況,提出立項建議方案。立項建議方案應包含擬立項項目的基本情況及經費安排建議等內容。綜合計劃處對各處室提交的項目立項建議,進行統(tǒng)一匯總及排序。

        第二十二條項目審定。根據立項建議,召開局長辦公會進行審議,聽取關于項目的初審意見、專家評審意見、現(xiàn)場核查意見和立項建議,審定立項方案。會同市財政局將審議結果報市委、市政府領導審核,根據審核意見報市委財經領導小組批準,提出項目及經費編制計劃,會市財政共同下達,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任務書)。

        第二十三條計劃項目實行公示制度。擬立項的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在市科技計劃信息網上公示,公示期間有重大異議,經調查情況屬實并需調整的,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四章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實行分級管理責任人制度和項目專員負責制。

        分級管理責任人制度是指以受理處室為項目主體責任人,對項目申請、評審、執(zhí)行、驗收等全過程實行分級管理。并指定項目專員,對具體項目實施實行全過程管理。

        項目專員負責制是指對進入立項流程的各類計劃項目,指定專人在本部門、本計劃系統(tǒng)內實行全程跟蹤服務、引導項目完成受理、初審、評審及驗收等日常管理、并建立項目全過程管理檔案,協(xié)調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問題,直至該項目完成所有立項與組織實施環(huán)節(jié)。

        第二十五條科技計劃項目的目標管理實行梯度管理責任制度,實行局長負責制下的項目責任管理機制。重大項目采取局長負責制、重點項目采取處室分管領導負責制,一般項目采取處室責任人負責制。

        項目梯度管理責任制度是指:對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管理和績效跟蹤機制,定期對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抽查與目標考核。重大項目由局長直接負責與目標跟蹤;重點項目由分管領導負責與目標跟蹤,定期向局長匯報,由局主要領導采取抽查、目標跟蹤等方式進行責任管理;一般項目由各處室責任人負責,并定期向分管領導匯報,由分管領導采取抽查、目標跟蹤等方式進行責任管理;項目專員作為項目過程管理者和具體協(xié)調者,對項目主體責任人負責。

        第二十六條市科技局作為市級各類計劃項目組織管理部門,負責各類計劃項目總體實施的組織、管理和監(jiān)督,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科技計劃體系的總體設計和發(fā)展戰(zhàn)略研究;

        (二)制定有關管理辦法及細則;

        (三)建立科技計劃備選項目庫,匯總提出、審定項目立項建議,確定項目組織單位,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批復立項;

        (四)編制年度指南和年度計劃;

        (五)指導并督促計劃項目實施,協(xié)調并處理項目執(zhí)行中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項目驗收、績效評估;

        (七)匯總登記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按規(guī)定加強管理。

        第二十七條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歸口管理,各業(yè)務處室作為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分級管理責任人和項目專員負責人,對項目目標的完成及實施效果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計劃項目實施方案評審;

        (二)提出計劃項目立項建議和項目調整建議;

        (三)審核簽訂計劃項目任務書;

        (四)承擔項目、課題實施的過程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受理業(yè)務處室設立項目專員,項目專員作為項目過程管理者和具體協(xié)調者,實行任期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和協(xié)調;

        (二)組織項目間的技術交流和任務總體集成;

        (三)提出項目調整、中止及撤銷建議。

        第二十九條組建烏魯木齊市科技項目服務中心,主要職責:承擔科技項目的宣傳、征集及管理信息化建設;開展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審查、形式審查和技術審查;建立項目的儲備機制及科技項目備選庫等職能。

        第三十條建立全市性科技項目專家?guī)臁F刚垖<覍萍加媱濏椖窟M行學術咨詢,并以項目責任專家形式參與項目組織實施的過程管理,每屆任期三年。主要職責是:提出重大科學研究計劃年度指南建議;參與備選項目凝練、整合和可行性論證工作;參與項目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承擔本領域主題方向技術發(fā)展問題的咨詢工作。

        第三十一條課題承擔單位為在我市注冊,且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guī)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法人管理責任制要求,對課題任務的實施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寫和簽訂計劃項目任務書(合同書);

        (二)按照簽訂的計劃項目任務書,組織任務實施,落實配套條件,完成預定目標;

        (三)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經費管理、會計核算及資產管理等工作;

        (四)按照要求編報計劃項目年度執(zhí)行報告和有關信息報表,以及計劃項目驗收的文件資料;

        (五)提出項目任務及負責人調整申請;

        (六)及時報告項目執(zhí)行中出現(xiàn)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二條計劃項目在執(zhí)行中實行抽查制度。定期對項目實施及過程管理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當年項目立項數(shù)量的30%。

        第三十三條計劃項目在過程管理中實行科技信用管理制度,科學記錄、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一)對項目申請者在申報過程中的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記錄;

        (二)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在課題實施過程中履行職責的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記錄;

        (三)對專家參與項目評議、評審、評估、檢查和驗收等過程中的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記錄。

        第三十四條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下列情況的,應及時調整或終止:

        (一)實施主體發(fā)生變故,項目負責人發(fā)生變更,市場、技術等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造成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二)自籌資金或其它條件不能落實,影響正常實施;

        (三)依托的.工程建設或裝備開發(fā)不能到位;

        (四)技術引進、國際合作等科研任務發(fā)生重大變故;

        (五)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項目不能正常進行。

        第三十五條需要調整或終止的項目,由承擔單位或組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報市科技局核準后執(zhí)行。市科技局可根據實施情況、評估情況等意見進行調整或終止。

        第三十六條調整和終止的項目,組織單位應當對已開展工作,包括經費使用、已購置儀器設備、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市科技局核查備案。

        第三十七條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的人員、單位發(fā)生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五章驗收及成果總結

        第三十八條市科技局組織各類項目的驗收工作。驗收工作以項目合同書(任務書)為依據,應在規(guī)定執(zhí)行期結束后半年內完成。

        第三十九條驗收工作可采取直接組織專家組驗收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科技服務機構驗收。根據項目特點,可采取會議審查驗收、網絡評審驗收、實地考核驗收等多種方式進行,并形成驗收意見。

        第四十條依據立項金額及支持方式,計劃項目驗收包括簡化驗收、正常驗收和一次辦結三種形式。

        (一)簡化驗收:對立項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無償資助類、獎勵類、以獎代補類項目,由市科技局依據驗收考核指標等提出驗收意見,項目單位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批準后,辦理驗收手續(xù)。

        (二)正常驗收:對立項金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政策引導類、無償資助類、獎勵類項目,市科技局開展正常驗收,并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開展項目評估,提出驗收結論,經局長辦公會批準后,辦理必要的結項手續(xù)。

        (三)一次辦結:適用于對申請貸款貼息類、后補助類項目。對申請貸款貼息類項目,在借貸行為和利息支出實際發(fā)生后,由市科技局根據借貸材料進行一次辦結;后補助類項目同時辦理立項和結項手續(xù)。

        第四十一條對項目在執(zhí)行期結束后半年無故不驗收的,市科技局將對承擔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組織單位應提前2個月申請延期,申請周期為6個月(但延期不得超過1年),經市科技局批準后按新方案執(zhí)行;如未獲批準,仍需按原定期限進行驗收。

        第四十二條劃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兩種。

        (一)任務指標已按照項目合同書(任務書)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的,通過驗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通過驗收:

        1.任務指標完成不到三分之二;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shù)據不真實;

        3.未經申請或批準,承擔單位、項目責任人發(fā)生變更;

        4.擅自修改項目合同書(任務書)考核指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

        5.項目按規(guī)定的期限完成后半年以上未驗收,并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6.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第四十三條結題總結。項目承擔單位應系統(tǒng)提出和總結項目組織流程、項目成果及過程管理情況,形成系統(tǒng)完備、科學規(guī)范,切實管用且能夠有效指導后期項目組織實施的技術轉化流程、技術路線及成果應用報告等。

        項目結題總結及成果管理應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注重項目的整體研究水平、創(chuàng)新成果和人才培養(yǎng)的業(yè)績。

        第四十四條成果管理。項目產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記、技術轉讓、申報獎勵等事項,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合同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guī)定和辦法執(zhí)行。

        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軟件、數(shù)據庫等均應標注“烏魯木齊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資助”或“烏魯木齊市科技計劃重點項目經費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不做標注的成果,評估或驗收時不予認可。

        第四十五條承擔單位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制度,對執(zhí)行過程中產生的研究成果及時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計劃項目研究成果轉讓,承擔單位享有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建立工作績效及責任評估機制。績效評估重點以項目受理處室為責任主體,以項目專員為過程管理為評價對象,對各計劃領域及項目整體運行效益及應用進行評估、對項目專員過程管理進行評價。計劃項目評估作為項目專員管理的重要依據,列入年度考核項目專員工作績效的重要因素。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各類計劃、項目的目標實現(xiàn)情況、水平、效果和影響,經費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估;

        (二)對各類計劃、項目的整體實施效果,各類計劃集成支持的整體績效,以及計劃實施對科技、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作用進行評估;

        (三)對各計劃、項目過程管理的服務質量及效能進行績效評估。

        第四十七條

        建立各類計劃與項目管理評估與監(jiān)督制度,定期對項目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對計劃領域及項目的支持方向和經費額度進行調整以及改進和完善計劃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經費管理

        第四十八條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由市財政撥款、銀行貸款、自籌資金等構成;由企業(yè)牽頭承擔的項目,企業(yè)資金投入應不低于總預算的50%。

        第四十九條項目經費管理按照《烏魯木齊市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fā)資金管理辦法》執(zhí)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嚴格執(zhí)行科技資金預算,加強對科技項目資金的監(jiān)督和管理,項目經費應納入單位財務統(tǒng)一管理,單獨核算,保證?顚S,財政將不定期進行專項檢查。

        第五十條財政資金投入采取政府獎勵、以獎代補、后補助、貸款貼息等多種形式,同時,吸引社會資金投入,以提高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效益和杠桿效應。補助類資金重點支持企業(yè)技術研發(fā)投入,補助額度按企業(yè)研發(fā)費用實際抵扣的所得稅額一定比例予以確定。

        第五十一條尊重創(chuàng)新規(guī)律,完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fā)、成果轉化和產業(yè)化緊密結合、協(xié)調發(fā)展的經費投入結構,實行競爭性支持和穩(wěn)定性支持相互協(xié)調的經費投入機制。

        (一)基礎研究及公益類項目

        建立基礎研究及公益類項目穩(wěn)定性支持機制。統(tǒng)籌目標導向和自由探索的科學研究,加大對超前部署區(qū)域長遠發(fā)展的戰(zhàn)略先導研究、重要基礎研究和交叉前沿研究以及重大社會公益類項目的資助力度。

        基礎研究及公益類項目以無償資助、補助、獎勵為主要方式,重點支持社會公益類重大技術開發(fā)和產業(yè)發(fā)展中的基礎性研究項目。

        (二)技術研發(fā)類項目

        建立以成果應用為導向的技術研發(fā)類項目引導性支持機制。完善以企業(yè)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技術創(chuàng)新財政支持體系。通過財政引導,充分發(fā)揮企業(yè)在技術創(chuàng)新決策、研發(fā)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吸納企業(yè)參與科技項目的決策。對產業(yè)目標明確的區(qū)域重大科技項目,可由有條件的企業(yè)牽頭組織實施。

        技術研發(fā)類項目以補助、后補助的方式支持。重點支持企業(yè)自主研發(fā)及技術升級,關鍵技術的研究、集成與應用等。

        (三)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yè)化類項目

        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yè)化類項目競爭性支持機制。以培育壯大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促進傳統(tǒng)產業(yè)升級、改善民生為主要目標,通過發(fā)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放大效應,吸引和帶動企業(yè)、研發(fā)機構、風險投資、金融機構等社會資金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促進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投入機制。

        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yè)化項目以貸款貼息、后補助為主要形式。重點支持對調整我市產業(yè)結構關聯(lián)度高、帶動性強的重大技術成果和創(chuàng)新項目的產業(yè)化等。

        (四)政策引導類項目

        建立政策引導類項目激勵性支持機制。健全以政府獎勵為導向、社會組織獎勵和用人單位獎勵為主體的科技獎勵與引導機制。鼓勵自主創(chuàng)新及創(chuàng)新人才建設,營造鼓勵探索、敢于創(chuàng)新、寬松包容的創(chuàng)新管理氛圍。

        政策引導類項目以獎勵、以獎代補、補助為主要形式。重點對技術創(chuàng)新效果明顯、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團隊建設突出、能切實解決生產生活中實際問題的科技活動,創(chuàng)新人才培養(yǎng)以及中小微企業(yè)發(fā)展給予適當?shù)莫剟詈图睢?/p>

        (五)市屬重大工程關鍵技術研發(fā)與應用類項目

        建立重大項目財政穩(wěn)定性支持機制。面向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圍繞市級重點工程和重要部署,組織重點科技項目,支持其自主創(chuàng)新、組織關鍵技術突破,先進技術集成應用和產業(yè)化示范,以解決戰(zhàn)略性、綜合性、跨行業(yè)的重大科技問題。

        重大項目以無償資助和補助為主要形式。

        第五十二條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對科技計劃項目專項撥款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科技項目或任務承擔單位及受托管理單位在申報、管理和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技項目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可根據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取消申報資格、追回科技項目資金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同時要求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市委、市政府專項安排需委托相關中介機構對科技項目進行評審的,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有關中介機構,對科技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科技項目資金檢查或委托審計,并逐步建立科技項目資金支出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將作為科技項目或任務承擔單位及受托管理單位以后年度申報科技項目和委托管理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對市委、市政府專項安排需委托相關中介機構對科技項目進行評審的,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對受委托中介機構在科技項目資金預算評估、中期評估和驗收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同科技項目或任務承擔單位或受托管理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取消其繼續(xù)承擔科技項目資金預算評估、中期評估和驗收工作的資格;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發(fā)布之前已制定的各類科技計劃管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如與本辦法不相符,應當依據本辦法重新制定或修訂。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烏魯木齊市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烏魯木齊市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2

        長春市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科技計劃管理和運行機制,規(guī)范管理程序,明確管理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根據《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規(guī)定》、《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規(guī)定》和《吉林省科技廳科技發(fā)展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長春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春市科技計劃(以下簡稱計劃)是依據國家科技發(fā)展目標,根據長春市科技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以市科技經費為引導和支持,由市科技局制定并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等相關的科技進步活動。

        計劃是解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問題,實現(xiàn)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長春市科技計劃和項目的實施,要緊密結合我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實際,通過對政府資金的有效配置,為產業(yè)技術升級和經濟與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提供科技支撐,增強我市經濟的總體實力。

        第三條

        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在長春市科技計劃中實施安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擔,并規(guī)定在一定時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及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

        計劃項目管理實行依法管理,規(guī)范權限、明確責任、程序公開、精簡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長春市科技計劃的項目。

        第二章計劃設立

        第六條

        長春市科技局根據國家、省、市科技發(fā)展戰(zhàn)略和科技發(fā)展規(guī)劃,結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以及不同時期對科技的現(xiàn)實需求,適時向市政府提出需由市本級財政經費支持設立的計劃。

        第七條

        計劃由五年科技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科技計劃組成。五年科技規(guī)劃主要根據全市科技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制定計劃期內科技發(fā)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主要措施,并將其目標、任務逐步分解到年度科技計劃實施。年度計劃由科技攻關計劃、科技產業(yè)化計劃和科技創(chuàng)新條件與環(huán)境建設計劃等相關計劃組成。

        第八條

        計劃在周期內應當具有相對的穩(wěn)定性。根據計劃運行情況和全市科技發(fā)展的重點,市科技局及時對計劃的宗旨、目標、任務,進行調整、增加、撤消或更名。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九條

        計劃的管理采取市科技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分級管理的方式。市科技局是科技計劃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全市中長期科技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及長春市科技計劃重點支持產業(yè)目錄;

        (二)組織編制長春市科技發(fā)展年度計劃,向社會公開發(fā)布全市年度科技計劃的重點任務,并采取有效方式廣泛征集計劃項目;

        (三)組織審定申報項目,建立科技項目數(shù)據庫;

        (四)組織項目的論證評估與招標投標;

        (五)確定計劃項目和項目承擔單位;

        (六)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年度科技計劃投入經費的部門預算,簽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劃撥科技經費;

        (七)監(jiān)督檢查項目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協(xié)調解決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保障項目按進度正常進行;

        (八)組織項目驗收、科技成果登記,按有關規(guī)定管理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

        第十條

        計劃項目在申報、立項、實施和驗收等過程中,市直機關相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單位、行業(yè)及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作為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xié)調項目的實施,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進度完成《項目合同書》規(guī)定的任務;

        (二)協(xié)助市科技局對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

        (三)監(jiān)督項目經費使用和匹配資金到位情況;

        (四)定期組織項目承擔單位上報《長春市科技計劃項目年度執(zhí)行情況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根據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提出項目的調整、中止及撤消意見;

        (六)項目完成時,負責組織項目承擔單位準備項目驗收所需要的有關材料,并提出項目驗收或延期申請;

        (七)負責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執(zhí)行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及時采取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并進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項目合同書》規(guī)定,足額匹配自籌的項目經費;

        (二)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按項目的進度要求,完成《項目合同書》規(guī)定的任務;

        (三)每年按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交《長春市科技項目年度執(zhí)行情況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隨時報告項目有關的重大事項;

        (四)負責組織提供項目驗收所需要的有關材料;

        (五)對項目執(zhí)行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及時采取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并進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二條

        計劃與項目實行專家咨詢制度。要充分發(fā)揮技術、經濟、管理、法律、知識產權等方面專家的作用,聘請專家參與中長期科技規(guī)劃、年度計劃、計劃項目指南、計劃管理、招標投標等有關咨詢工作。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市科技局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工作。

        第四章項目立項

        第十三條

        計劃項目立項一般包括五個基本程序:公開征集、組織申報與初審、項目論證評估、項目立項和簽訂項目合同書。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采取公開征集的方式,向社會發(fā)布年度計劃項目指南,明確重點支持領域、項目申報的具體方式和有關要求等;符合招投標條件的,依據科技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

        第十五條

        項目申請者(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負責人在相關技術領域和專業(yè)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或技術優(yōu)勢,項目課題組成員結構合理,并具有完成項目所需要的組織管理和協(xié)調能力;

        (二)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三)承擔單位具有項目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財務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等制度;

        (四)項目課題組成員原則上不擔任兩個以上執(zhí)行期內在研的市級計劃項目負責人或課題組成員;

        (五)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內,不能同時申報市級其他類型的科技計劃項目;

        (六)已經得到長春市科技計劃支持,尚未結題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課題組成員原則上不能繼續(xù)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材料包括:《項目申報書》(附件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附件二),并提供證實以上材料的附件材料。

        第十七條

        在長春市域內的項目申請單位,申請渠道可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申報、審核、推薦,或由申請者經有關行業(y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后直接報送市科技局。無主管部門或其他類型的項目申請單位可以直接申報。

        第十八條

        項目的申報與初審。市科技局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對申報的項目實行統(tǒng)一受理。同時,按照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確定的支持重點和申報的具體要求進行初審。

        第十九條

        項目的論證評估。市科技局委托有資質的科技中介機構,按照科技部《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和《長春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評估規(guī)范》,進行立項論證評估,并對論證評估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

        項目立項。市科技局根據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機構對計劃項目的立項論證評估結論、年度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的有關要求和年度計劃的總體安排,研究確定立項項目、項目經費和項目承擔單位。同時,在長春科技信息網上發(fā)布列入年度科技計劃項目公告。公告期一周。

        第二十一條

        公告無異議后,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會簽文件,下達年度科技計劃。

        第五章簽訂合同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依據項目實施計劃及確定的任務指標,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長春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項目合同書》,附件三)。簽訂合同項目起始時間、研究內容、考核指標、年度計劃進度安排、經費預算等內容應與提交論證評估的《項目申報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內容一致。

        第二十三條

        簽訂項目合同。項目合同由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簽訂,市科技局為甲方,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為乙方,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為丙方(無歸口管理單位的由甲方和乙方簽訂合同)。

        (一)甲方的責任是:

        1、甲方根據科技計劃向乙方提供部分科技經費,并對項目的實施進行跟蹤管理;

        2、甲方有權對乙方合同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項目完成后,甲方依據項目合同所確定的經濟、技術指標,負責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

        4、乙方如不能按項目合同所規(guī)定的內容完成項目,甲方有權調整計劃及經費,終止計劃合同。

        (二)乙方的責任是:

        1、乙方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并保證按項目合同要求完成技術、經濟指標;

        2、乙方按甲方、丙方要求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3、乙方負責保證甲方以外項目經費的到位情況,在不影響項目正常進展的前提下,經甲方同意,可以適當調整其它經費籌集和使用方案;

        4、乙方負責保證項目經費?顚S;

        5、乙方在項目完成后三個月內,必須向甲方申請驗收,并提供有關資料及經費決算。

        (三)丙方的責任是:

        1、丙方負責協(xié)調項目的實施,有責任幫助乙方協(xié)調解決存在的問題,監(jiān)督檢查項目進展情況;

        2、丙方負責督促乙方按照項目合同要求執(zhí)行,定期報告項目執(zhí)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協(xié)助甲方對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抽查;

        3、丙方負責督促乙方申報知識產權,并幫助乙方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應用;

        4、丙方負責協(xié)助甲方組織項目的驗收。

        第二十四條

        項目執(zhí)行期間,合同內容原則上不作變更,如果確實需要變更合同內容的,經甲、乙、丙三方協(xié)商一致后方可變更;由于不可抗拒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的項目,由甲方做出終止或撤項的決定。

        項目承擔單位按合同規(guī)定確保項目實施保障條件的落實。項目負責人在合同范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

        第二十五條

        市科技局根據年度計劃文件和《項目合同書》,核撥項目的經費。

        第六章實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周期1-2年,最多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實行年度執(zhí)行情況報告制度。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在每年1月末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的《長春市科技計劃項目年度執(zhí)行情況報告》(附件四)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項目執(zhí)行期間,如取得重大進展或突破、項目負責人調整或關鍵技術方案變更、遭遇不可抗拒因素等對項目執(zhí)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科技局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需要調整、終止或撤消時,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提出項目調整、終止或撤消的書面意見,報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視情況及時做出項目調整、終止或撤消意見,并書面通知項目承擔單位。

        對于終止或撤消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等情況向市科技局提交書面報告。市科技局負責對終止或撤消的項目經費進行清算,并按有關規(guī)定處置剩余資產和剩余經費。

        第三十條

        科技計劃鼓勵企學研結合,優(yōu)先支持企業(yè)與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聯(lián)合承擔的項目。

        第三十一條

        計劃項目實行網上申報、網上公示制度。擬評估、立項項目在長春市科技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有重大異議的項目,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報局長辦公會審定。

        第三十二條

        計劃與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在計劃管理過程中,相關管理人員、咨詢專家、科技中介機構與項目或項目負責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或機構應當回避。

        第三十三條

        計劃與項目管理實行數(shù)據庫管理。建立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tǒng),市科技局對公開征集的項目,進行初審后,列入科技項目數(shù)據庫,未列入科技項目數(shù)據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支持。

        第三十四條

        根據計劃管理的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機構承擔相應的事務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須簽訂合同、協(xié)議,明確相應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項目管理實行追蹤問效、建立信譽檔案制度。對項目負責人、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科技中介機構、評估專家在項目管理中的有關情況實行數(shù)據庫管理,建立信譽檔案。

        第七章經費管理

        第三十六條

        計劃項目經費由市財政專項撥款、項目承擔單位配套經費構成。同時,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科技計劃。

        第三十七條

        計劃項目資助方式分為:定額補助和股權投資兩種方式。

        定額補助方式是指對受資助的項目提供固定數(shù)額科技經費的資助方式;

        股權投資方式是指對受資助的項目單位以股權形式進行科技經費投入的方式。

        第三十八條

        項目經費采取分期撥付和一次撥付兩種方式。

        第三十九條

        項目經費主要用于項目實施期間的研究與開發(fā)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按《項目合同書》中的經費預算,專款專用。

        第四十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直接或委托有關中介機構對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市科技經費管理依據國家財政部、科技部20xx年1月頒發(fā)的《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f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項目驗收

        第四十二條

        項目實行結題驗收制度,在項目規(guī)定執(zhí)行期結束后三個月內組織驗收。

        第四十三條

        項目驗收應以合同文本規(guī)定的內容、完成時間和確定考核指標為基本依據。各類不同計劃可根據計劃自身的特點,制定詳細的驗收實施細則。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一)項目合同文本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知識產權情況;

        (三)經費使用的合理性、規(guī)范性;

        (四)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

        第四十四條

        項目驗收程序如下:

        (一)項目在實施期限到達后或提前完成計劃合同任務后,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市科技局批復后組織驗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事先向市科技局書面報告理由,經市科技局同意后可以延期驗收,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二)市科技局根據《項目合同書》和不同計劃驗收實施細則,組織專家或委托科技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驗收。

        (三)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時,應提交《長春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報告》(附件五),其中包括:

        1、項目驗收申請表;

        2、項目合同書;

        3、項目實施工作報告;

        4、項目實施技術報告;

        5、項目經費總決算表;

        6、查新檢索報告(科技攻關、社會發(fā)展科技計劃項目必須提供);

        7、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

        8、項目各年度執(zhí)行情況報告;

        9、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合格、基本合格作為通過驗收。驗收結論在項目數(shù)據庫中記錄在案,作為以后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立項審查的重要依據之一。

        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通過驗收:

        (一)合同規(guī)定的主要任務沒有完成;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shù)據不真實;

        (三)擅自修改《項目合同書》中的考核指標內容;

        (四)超過《項目合同書》規(guī)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延期申請;

        (五)經費(含匹配資金)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六)預定成果未能實現(xiàn)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第四十六條

        項目驗收的結論意見由市科技局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需要復議和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應分別在接到通知的6個月內,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相應改進后,再次提出驗收申請。若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報和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

        第九章知識產權管理

        第四十七條

        項目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外,項目承擔單位在本市域內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并取得相應的收益。對以市科技經費資助為主的項目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市科技局保留無償使用、開發(fā)、推廣應用的權利。知識產權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進行登記;發(fā)生技術轉移時,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頒發(fā)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和長春市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九條

        項目中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條

        建立計劃項目全過程管理信譽檔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專家及中介機構、科技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項目初審、評估、立項、驗收的各項規(guī)則、程序和辦法,正確履行對項目的管理、實施、指導和監(jiān)督等職能,對計劃項目每個過程管理的責任主體建立信譽檔案,追蹤問效。

        第五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中正確履行職責、項目執(zhí)行情況良好、驗收合格的,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其承擔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并優(yōu)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

        對在項目實施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合同期滿不能按時驗收,不能正確履行職責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主要負責人,除予以公開通報批評外,三年內取消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和推薦申報上級科技計劃項目資格。

        第五十二條

        市科技局對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推薦的項目、組織管理情況以及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記入信譽檔案,并與下年度的推薦申報項目數(shù)量相聯(lián)系。

        第五十三條

        專家和中介機構對項目的論證評估結果與項目實施結果掛鉤。在項目論證評估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參與項目論證評估資格。論證評估結論與實施結果差異較大的減少其參與論證評估的項目數(shù)量,直至取消論證評估資格。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guī)定與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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