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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法基礎知識

      時間:2022-06-23 08:30:33 其他 我要投稿

      2017年經濟法基礎知識

        引導語:經濟法考試有哪些必須知道的知識點呢?接下來是小編為你帶來收集整理的文章,歡迎閱讀!

      2017年經濟法基礎知識

        經濟法基礎知識考點:

        1日/24小時

        (1)會計人員每年接受繼續(xù)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

        (2)噸稅執(zhí)照期滿后24個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免征噸稅。

        2日/48小時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視同工傷。

        (2)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開戶銀行報送的核準類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guī)性予以審核。

        (3)備案類結算賬戶的變更和撤銷應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備。

        (4)銀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后,對于符合銷戶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手續(xù)。

        3日

        (1)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2)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該 賬戶辦理付款業(yè)務。

        (3)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驗單”付款為3天。

        (4)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 日為承兌日期。

        (5)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 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6)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 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fā)出公告。

        (7)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適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yè)務。

        (8)拒絕付款時,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

        5日

        (1)備案類結算賬戶符合開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xù),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2)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3)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fā)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是否受理。

        (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 申請人。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7)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 面通知當事人。

        (8)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9)主管稅務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發(fā)給發(fā)票領購簿。

        7日

        (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的7 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3)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 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

        10日

        (1)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 書。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驗貨”付款為10天。

        (3)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4)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6)契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5日

        (1)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 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3)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yè)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yè)人 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當事人不服訴訟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 民法院提起上訴。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發(fā)給社會保險登 記證件。

        (6)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簽發(fā)稅款繳款憑證次日起15日 內(星期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

        (7)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fā)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 稅款。

        (8)納稅人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 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9)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 稅。

        (10)納稅人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11)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guī)定設置帳簿。

        (12)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13)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14)企業(yè)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yè)所得 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15)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 稅務機關。

        (16)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7)境外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 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0日/1個月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4)對于按照賬戶管理規(guī)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xù)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通 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自發(fā)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xù),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5)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6)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7)見票即付的票據,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8)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 后辦理。

        (9)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fā)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10)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11)根據規(guī)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12)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是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13)煙葉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14)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并通知退稅申請人。

        (15)《外管證》的有效期一般為30日。

        (16)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 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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